蒙冤商人病死家属索赔2.3亿 法院判赔近15万 谁来为冤案埋单?
据澎湃新闻报道,福建被错关456天商人江先路病逝后,家属提出2.3亿元国家赔偿申请,厦门思明法院决定赔偿14.9万余元,家属不服,又向厦门中院提出赔偿申请。澎湃新闻从江先路家属处获悉,11月9日,他们收到厦门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思明法院赔偿14.9万元的决定。
福建商人江先路曾在三明市一路创业成资产过亿的富豪;经政府部门的招商引资,他转战厦门,投入近3亿元创立东妮娅会所,被称为“厦门最大的文化休闲品牌”。
2012年4月6日,江先路卷入一场租赁纠纷引发的冲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后人生急转直下。
江先路被抓5天后,东妮娅会所倒闭,资金崩盘,数百名员工失业。随后,江先路和妻子名下近2亿元资产被法院冻结拍卖、变卖,以偿还贷款和债务。
2013年7月,江先路在看守所被关456天后,获取保候审,之后被确诊为肺癌晚期。该案历经开庭、判决、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判决、再次上诉……2015年11月,厦门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先路无罪。
2016年10月17日,江先路家属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财产直接损失等7项共计2.3亿元国家赔偿。
家属认为,由于江先路被司法机关的错误羁押456天,企业员工人心涣散,几天内企业倒闭,血本无归。同时,江先路此前的商业合作伙伴和合作的资金周转金融机构得知消息后,便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其财产。
家属还认为,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羁押,导致江先路身败名裂,身心深受其害,住院治疗最终死亡,“即使能申请到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弥补这个家庭所遭遇的伤害。”
厦门中院的赔偿决定书维持了思明法院的赔偿决定,支持了两项赔偿请求——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驳回了其他赔偿请求。
厦门中院认为,江先路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其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但未就其聚众斗殴犯罪嫌疑事项对其所经营的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从而造成财产的损坏或者灭失,即未侵犯其财产权,故对其企业经济损失的赔偿不予以支持。
江先路的家属表示,对于厦门中院的赔偿决定不服,将于近期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方弘:江先路无罪却在看守所被关456天,期间江先路的企业破产倒闭,江先路身败名裂,身心深受其害,终因癌症晚期死亡。为何最终却获得14.9万的国家赔偿?
王绍涛律师:《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最后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但是,按照江先路家属提出来的五项赔偿请求:一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二是精神损害的抚慰金;三是生命的健康权;四是死亡的赔偿金;五是因为他的公司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以后造成的财产损失。
为什么家属提出了2亿多的赔偿请求,法院最后只支持老14.9万?实际上,法院仅仅支持了前面两项请求,一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是根据什么标准计算出来的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天,每天按照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本案当中,就是465天乘以242.3元/每天。
另外一项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支持了3万多。
所以,最终算出了14.9万元的赔偿。它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而计算出来的。
方弘:江先路的家属认为认为这点赔偿对于江先路本人所造成的伤害以及整个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是远远不够的。很多网友也在说,谁愿意为了获得14.9万块钱,坐一年多牢啊。这个赔偿也确实低了,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是否过低呢?人的自由是最为宝贵的,在这个看守所里被限制自由近一年办的时间,对江先路的人身和经济上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一天200多元钱,这个标准是不是太低了呢?
王绍涛律师:自己提出的2.3亿巨额赔偿,人民法院只支持14.9万元,这么一个巨大悬殊如何造成的?我们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生命健康权或者死亡赔偿金,也就是他的身体伤害--最终因查出癌症而致死这个结果和人民法院因为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我们来看案情时间轴,江先路是2013年7月被释放的。2015年11月,厦门中院认定他无罪。2016年4月30号因病去世。
我们从时间走向上可以看得出来,江先路是在被释放以后查出得了癌症去世的。2016年4月30号,江先路因为癌症去世。也就是说他不是因为公检法判决他有罪,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而造成他身体受到伤害。不是这个原因造成的。他是因病去世。
所以,我们就不能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为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要对他(她)的医疗费、护理费,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都要由国家来进行赔偿。
而且我要说明的是,即便是在关押期间造成了他的身体伤害,实际上也不可能算出这个巨额赔偿。而对于商人,最大的一笔损失是什么呢?就是因为务工而减少收入。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仍然是按照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五倍计算。所以,无论怎么算,也算不出这个数。
所以,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是否给他造成了身体伤害。因为如果没有造成他身体伤害。那么,生命健康权和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要得到法院的采纳是很难的。
第二个问题,因为他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其他的债权人感觉到不安,觉得他没有履行能力了,就起诉他。然后法院查封、冻结导致他的财产损失。但是,我们要问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因为其他债务问题和他本身牵涉的刑事案件导致公检法对他的限制人身自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些财产损失是不是因为刑事案件造成的?显然不是!
因为江先路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以后,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了恐慌。而是因为其他债权人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而造成了他的巨额财产损失。也就是说江先路的巨额财产损失不是因为这个刑事案件导致公检法对他的限制人身自,这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显然不是因为这个。
所以,从这个角度去考虑,把财产的查封、冻结造成的损失要通过国家赔偿取得,难度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们从这两个问题来看,江先路的家属的第三、第四、第五项请求,要想得到支持,显然是很难的。
但是,这里面难道就没有合理性吗?家属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就没有它的合理性吗?
查封、冻结确确实实是因为其他的民事诉讼,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得进行了查封,冻结。这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冤案限制了江先路的人身自由,怎么可能会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恐慌?
因此对于江先生遭遇的冤案,实际上和公检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造成了他的财产被查封、冻结,其实是有一定的关系。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有一定的关系。从这个方面给予适当的赔偿,我觉得是合适的、合理的。
同时,关于国家赔偿的标准的问题。我认为,确实需要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特别是对于一些高收入阶层、经商的阶层,如果一旦面临这种刑事追究,最后被撤销案件或者被宣告无罪以后,面临的巨额的财产损失和国家实际的赔偿数额,往往造成巨大的差距。
出现这种问题原因在哪儿呢?就在于我们的赔偿标准过低!
另外,我们在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特别是法律上能够给予支持的必须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如果造成身体伤害,就一定是医疗费、护理费。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一定是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法律上要求得过言!
如果赔偿不到位,悬殊过大造成的后果实际上是非常严重的。我认为至少应该有这么一些后果:
第一、违法成本过低。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当中,认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有天然的正当性和正确性。而对案件一旦认定错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包括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他们很少去关心或者关注。因为,不可能有多严重的后果。
如果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国家,无论是行政、刑事,还是经济上的责任,可以忽略不计的话,那么肯定就会对公检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的审慎程度方面有影响。
这就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造成的负面作用。
这就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造成的负面作用。
第一、为什么会出现冤案或者说判决错误案件不在少数?实际上就是责任不能落实到人!
一些冤假错案往往都是集体决策,最终一旦出现问题,追究谁?往往就面临一个巨大的问题。
大家众所周知的聂树斌案,最终处理了27个人,但是没有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呢?因为,没办法具体落实到人!
第三,我们如何去对那些犯罪情节确实较轻,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实践中,往往一旦怀疑某人涉嫌某项犯罪,甚至仅仅是违法,往往一律关押。而事实上,一旦把他们进行关押,如果证据不确实充分,如果不是那种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没有其他社会危害性,进行关押以后,有些后果是不可逆转的!
就像本案当中,几百人的企业垮了,造成了巨额的损失。家属提出2.3亿亿损失赔偿,我觉得也有一定的道理和合理性。但是,事实上,损失不可能挽回,有些东西已经是不可逆转。所以,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国家赔偿法》的执行标准上,确实有一些值得我们重新去进行考量,思考的方面。
方弘:江先路所遭遇的绝不是仅仅他一人,如何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确实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如果不把刚才王律师所提的问题解决好,用制度、用法律把责任落实到个人,这样的案件涉是没有办法避免的。
因为,出了错,只是一个国家赔偿,而真正的责任人也将难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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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任、董事长。
现为云南财贸学院兼职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先后担任上百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先后承办上千件法律事务,涉及金额数十亿元。现主要从事公民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房地产业务,民事诉讼代理及刑事辩护工作。
王绍涛律师在中级法院担任法官时,主要在刑一庭工作,负责审理有关贩毒、抢劫、杀人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深谙法院内部审理程序,熟悉刑事案件审判规律。
王律师在二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房地产案件,特别是能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抓住问题的关键。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一套发现风险,避免风险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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